政策制度

政策制度

当前位置: 本站首页 >> 政策制度 >> 正文

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6-01-04    作者:     来源: 党委教师工作部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素质、专业能力与教学水平,根据《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教师〔2016〕3号)、《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教师指的是学校在岗的专业课教师(含实训指导教师)和公共基础课教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指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或在相关主管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效能原则。教师到行业企业参加实践锻炼必须紧密结合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和提高教师实践能力进行,必须明确目标任务和要求,加强针对性,提高实效性。

(二)对口原则。原则上鼓励教师到龙头企业、头部企业、链主企业和相应行业以及校企合作的实习实训基地等专业对口单位参加实践锻炼。

(三)计划原则。各学院应根据本学院专业建设实际和教学工作需要,在每学期末排课时提出下一学期教师参加行业企业锻炼的计划,并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五条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根据专业特点每5年必须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不少于6个月。没有企业工作经历的新入职专业课教师应在进校一年内开展企业实践不少于3个月。

第六条 公共基础课教师每2年必须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2次以上,每次考察调研时间不少于1周,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4个月以上。

第七条 教师企业实践经历将作为教师职称评审、岗位聘任、“双师型”教师认定、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的重要评价条件。在职称评聘时,按最新职称文件执行。

第八条 专业课教师(含实习指导教师)五年实现一周期全员轮训。

第九条 原则上近5年从企业引进且具有3年及以上企业工作经历的,一周期内不作企业实践锻炼要求。3年内即将退休的专任教师,不作企业实践锻炼要求。

第十条 教师实践的企业原则上从各学院校企合作单位中遴选,确需在其他企业开展实践的,企业须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具有中小企业以上规模,能提供教师实践的专业生产领域。

第三章 内容形式

第十一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企业的生产组织方式、工艺流程、产业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熟悉企业相关岗位职责、操作规范、技能要求、用人标准、管理制度、企业文化等,学习所教专业在生产实践中应用的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新标准等。

第十二条 教师企业实践的形式,包括技能培训、企业顶岗实践锻炼、企业兼(任)职、蹲点指导实习、参与技术创新、挂职锻炼、考察调研等。

(一)参加由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业等组织的实操型技能培训。

(二)假期或脱产到校外行业企业顶岗实践锻炼,或参与学校生产性实训基地顶岗锻炼。

(三)在企业的生产、管理岗位兼职或任职。

(四)到企业指导学生顶岗实习,带领学生共同实践。

(五)参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服务创新。

(六)学校派出赴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挂职锻炼。

(七)公共基础课教师到企业进行考察、开展调研,或作为学生专业实践、顶岗实习带队教师到企业进行学生管理。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教师企业实践的统筹管理,教务处、科技处、校企合作处负责教师企业实践的指导协调,各学院负责教师企业实践的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十四条 各学院应当保障教师定期参加企业实践,根据专业建设需要和师资队伍情况,制定本学院教师企业实践计划,组织拟实践教师填写《教师企业实践申请表》,经各学院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各学院对申请企业实践的教师做好审核把关,对企业资质、企业实践协议、实践目标、实践计划、预期效果等内容认真审核。因审核把关不严造成影响的,追究学院主要领导责任。

第十六条 各学院会同企业按年度制定企业实践方案,确定企业实践的具体内容,解决教学科研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并签订教师企业实践协议。

第十七条 教师企业实践原则上安排在寒暑假进行,确需其他时间开展的,须报所在或归口学院审批,在确保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前提下实施。原则上专业课教师每年实践锻炼时间不应少于1.2个月,时间可累计计算。

第十八条 企业实践期间,教师应接受学校与企业双重管理。

(一)各学院对教师企业实践负主体管理和考核责任,应与企业及时沟通,了解教师实践情况并做好记录,加强对教师企业实践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实践锻炼效果和年度实践锻炼任务如期完成。

(二)各学院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赴企业实践锻炼教师的过程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如实地或电话查访、指导帮助、组织阶段汇报等,每周至少进行一次不定期抽查。

(三)党委教师工作部、教务处、科技处、校企合作处等部门组成督查小组,不定期对教师企业实践情况进行抽查。

(四)企业应依据协议内容对教师进行考勤、实践内容、实践效果等管理。

(五)教师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规定,不得随意变更实践企业、实践时间等,确因事、病请假的,须经企业、学院同意后,方能生效。请假制度按企业和学院相关规定执行。

抽查不在岗的教师,经查实无故缺岗1次,扣除继续教育专业学时20学时认定,并提交书面说明材料;无故缺岗3次以上,视为企业实践考核不合格。

第十九条 实践过程中,教师需做好实践锻炼记录,填写《教师企业实践记录表》,并提交企业实践过程材料、实践成果等。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建立教师企业实践研修档案,及时收集教师在企业实践中的各类资料,保证资料完备可查。

第五章 考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企业实践结束后,实践教师应及时按要求向所在或归口学院提交企业实践考核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实践申请表、派出函、企业接收函、企业实践协议、企业实践记录表、企业实践考勤表、周记或月报。在企业实践记录表中,专业课教师提交有一定见解的专业实践报告,公共基础课教师提交考察、调研报告、教育管理总结。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应严格审核教师企业实践材料,组织实践教师在本学院进行实践成果交流汇报,根据考勤、实践情况、企业鉴定结果、实践成果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等级分为优秀(≤20%)、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

第二十三条 教师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其企业实践考核等级定为不合格:

(一)无正当理由中途终止实践锻炼的。

(二)严重违反企业规章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由于主观原因,未能达到预期实践锻炼效果的。

(四)经认定不符合学校企业实践锻炼相关要求的。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将教师企业实践认定时长、考核结果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备案,考核合格且材料齐全,方可计算锻炼时间。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根据企业实践计划开展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认定,每年年底提交本年度《教师企业实践执行情况表》、教师企业实践典型案例,报党委教师工作部存档。

第二十六条 各学院每年在学院范围内公布教师企业实践考核认定结果,认定结果纳入教师考核内容。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实践考核不合格的教师,不予认定企业实践经历、继续教育学时。若连续2次企业实践考核不合格,将影响年度考核、评优评先等结果。

第二十八条 对存在企业实践经历造假、成果造假、欺骗组织等师德失范行为的教师,企业实践经历不予认定,依据《贵州交通职业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试行)》处理。相关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需向学校作出检讨,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问责。

第二十九条 教师应服从学校企业实践安排。教师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企业实践或参加企业实践期间违反有关纪律规定的,所在二级单位应督促其改正,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因个人原因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个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条 教师企业实践期间,各学院可根据教师企业实践效果发放绩效工资。纳入二级经费管理开支的绩效,发放标准由学院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 经学校同意,各学院可与深度合作企业开展教师企业实践真岗任务培养,并签订相关培养协议。

第三十二条 教师实践的企业要求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所需费用由学院支付。

第三十三条 教师企业实践每年达1.2个月的,给予继续教育专业学时20学时认定。教师企业实践期间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参照学校相关奖励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学校对教师企业实践组织工作成绩突出的学院,在评优评先、部门年度考核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对教师企业实践组织工作效果较差的学院予以通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贵州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企业实践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印发后,若国家相关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委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